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关于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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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处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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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关于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咨询通告(文号:民航规〔2024〕62号,编号:AC-91-FS-011R3),下发日期为2024年12月6日。核心内容包括:

  1. 依据和目的:

    • 依据CCAR-21部第21.50条和第十五章要求制定,旨在指导航空器制造厂家编制和管理持续适航文件(ICA),为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营人)、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提供规范维修工作的基本依据。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按照CCAR-23、25、27、29部或等效适航标准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认可证)的航空器制造商,以及发动机、螺旋桨制造商和设计更改批准持有人。
  3. 撤销:

    • 撤销2018年3月14日颁发的AC-91-11R2《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4. 基本要求:

    • 航空器制造商需在航空器交付或首次颁发标准适航证前获得局方对持续适航文件的批准或认可,并提供给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营人)。
  5. 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和分类:

    • 包括航空器使用、维修限制、要求、方法、程序和信息,以及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与航空器接口的信息。
  6. 格式和语言要求:

    • 手册应便于查阅、修订控制和了解修订历史,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编写。
  7. 内容规范:

    • 详细规定了维修要求、航空器维修程序、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维修程序、构型控制文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8. 编制、分发和修订管理:

    • 规定了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流程、分发控制和持续修订的管理规范。
  9. 局方认可:

    • 局方对持续适航文件的认可条件,包括制造商建立的管理规范、记录和评估验证。
  10. 对其他设计更改的要求:

    • 规定了非制造商的设计更改批准持有人对持续适航文件的修订责任。

这份文件为航空器制造商提供了关于如何编制和管理持续适航文件的详细指导,以确保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

原文链接 : 点击查看

AC-91-011 R3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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